| 一、行政许可项目名称: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变更审批 二、行政许可内容:审查核准《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》(第二、三类医疗器械)变更企业名称、法定代表人、企业负责人、质量管理人、注册地址、仓库地址、经营范围。 三、设定许可的法律依据: 1、《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》; 2、《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》 四、行政许可数量: 无数量限制。 五、行政许可条件: 1、广东省行政区域内已经取得《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》的经营企业; 2、符合《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》及《广东省开办医疗器械经营企业验收实施标准(2007年修订)》要求。申请变更企业名称、法定代表人、企业负责人、质量管理人、注册地址、仓库地址、经营范围的相关规定。 六、申请人提交材料目录: 资料编号1、《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变更申请表》2份; 资料编号2、《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》正本、副本的原件及1份副本复印件; 资料编号3、企业变更的情况说明1份; 资料编号4、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; (1)变更企业法定代表人的,应提交: 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,学历证明或职称证明,任命文件或股东决议的复印件和工作简历 1 份;已变更的《工商营业执照》副本原件和 1 份复印件;如未变更《工商营业执照》需提供原法人代表同意变更法人的证明材料; (2)变更企业负责人的,应提交:企业负责人的身份证明,学历证明或职称证明,任命文件的复印件和工作简历 1 份; (3)变更企业名称的,应提交: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《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》和已变更的《工商营业执照》副本原件和 1 份复印件; (4)变更企业注册(经营)地址的,需提供经营场所平面布置图、房屋产权或使用证明、地理位置图,还应提交变更后《工商营业执照》副本原件和 1 份复印件。 (5)变更仓库地址的,需提供仓库平面布置图、房屋产权或使用证明、地理位置图、仓库设施设备目录。 (6)变更经营范围的,需提供仓库平面布置图、房屋产权或使用证明、仓库设施设备目录及相应存储条件说明、质量管理人的学历或职称证书复印件、专业技术人员一览表及人员的学历、职称证书、身份证复印件和拟经营产品注册证及购销合同或意向书。(核减范围的,不需提供本项要求的资料。) (7)变更质量管理人的,需提供拟任质量管理人学历、职称证书、身份证复印件及《企业质量管理人员简历表》。 资料编号5、申请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 1 份,包括申报材料目录和企业对材料作出如有虚假承担法律责任的承诺; 资料编号6、凡申请企业申报材料时,办理人员不是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本人,企业应当提交《授权委托书》1份。 资料编号7 变更《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》确认书 七、对申请材料的要求: 1、经营企业提交的《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变更申请表》应有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; 2、《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变更申请表》所填写项目应填写齐全、准确,填写内容应符合以下要求: (1)“企业名称”、“注册地址”与《工商营业执照》或《企业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》相同; (2)“注册地址”、“仓库地址”的填写应明确具体的门牌、楼层和房号。 3、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、学历证明或职称证明、任命文件应有效; 4、《企业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》或《工商营业执照》的复印件应与原件相同。复印件确认留存,原件退回; 5、申请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有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。 6、凡申请材料需提交复印件的,申请人(单位)须在复印件上注明“此复印件与原件相符”字样或者文字说明,注明日期,加盖单位公章。 7、申请材料应完整、清晰、签字,并逐份加盖公章,所有申请表格电脑打字填写,使用A4纸打印,复印使用A4纸,按照申请材料目录顺序装订成册。 八、申请表格: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变更申请表.doc 企业质量管理人简历表.doc 专业技术人员一览表.doc 广东省开办医疗器械经营企业验收实施标准(2007年修订).doc 变更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确认书.doc
可在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(www.gdfda.gov.cn)的办事指南区下载。 九、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: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受理地点:广州市东风东路753号之二一楼业务受理处。或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受理窗口。 受理时间:每周一至周五上午9:00—12:00,下午13:00—17:00(逢周五下午不对外办公) 十、行政许可决定机关: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十一、行政许可程序:
备注1:省局窗口负责广州市辖区内冠名“广东”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、广州市“国览医械城”内所有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的新办、变更、换证、补证、注销的受理; 备注2:各市局(地市级)窗口负责本市辖区内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的新办、变更、换证、补证、注销的受理(广州市除外); 备注3:广州市局窗口负责本市辖区内除冠名“广东”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的新办、变更、换证、补证、注销的受理; 备注4:依据省局《关于实施部分行政许可事项和业务划分问题的意见》,“各市局办理组织实施的许可事项统一时限为10个工作日(不含GSP认证)”。 十二、行政许可时限: 自受理之日起,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;自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制证办结,并告知申请人。 以上时限不包括申请人补正材料及技术审查所需的时间。 十三、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:取得变更的《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》,有效期不变。 十四、行政许可收费:按有关部门批准收费 十五、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:无 十六、咨询与投诉机构: 咨询: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处 投诉:广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政策法规处 注:以上期限以工作日计算,不含法定节假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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